8月29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区块链技术企业负责人处独家获悉,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在向部分区块链企业就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虚拟货币首次公开发售)征询意见,目前处于收集意见和讨论的阶段,对于那些打着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传销诈骗的ICO项目,证监会表示尤为关注。
今年以来,中国区块链圈的IPO——ICO的发展可谓波澜壮阔,几天甚至几分钟筹集千万美元,此后暴涨100-300倍的项目不在少数,大有比肩海外ICO项目之势。
可以肯定的是,区块链的未来价值受到公认,尤其是以太坊等公有链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源泉,因为其开放、免费、协同的特征,使任何个体和公司都可以自由的加入,因此促进了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发展。由于区块链初创企业大多无法通过VC、IPO等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一些优质项目的发展仰仗于ICO的支持。但是,目前在境内炒作成分居多的ICO项目不在少数,甚至不乏传销诈骗项目滋生,业内已经坐等“监管落地”。
监管措施年内或出台
ICO与IPO具有一定形式上的相似性,但究其实质,ICO发行的不是股票而是数字货币,一般称之为代币(Token),区块链初创公司以众筹的方式,交换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以达到融资创业目的。虽然代币并不代表公司股权或公司债权,但其价值在于,一来代币可以驱动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二来代币总发行量有算法约束,如果公司的应用程序受到广泛欢迎,使用者多,代币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代币的旺盛需求会推高代币的价格,其持有者因而获得价格上涨的收益。
早前,在ICO尚未在普通散户圈内火起来的时候,ICO本质上是一种看似更“民主化”的投资方式,仅是“币圈”社区里一些爱好者用于资助那些无法获得VC投资的区块链项目,但在中国,由于众多抱着“一币一别墅”心态的非专业散户的入场,ICO生态变得越来越复杂。
“散户几乎不看白皮书,可能也看不懂其中高深的技术概念,只是抱着抢到了ICO,此后代币在交易所上市,就能被爆炒几十倍。”上述区块链技术企业负责人称。
据第一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如今ICO行业的状态可谓两极分化,炒作派或造假派对近期网传的比特币监管新规焦心不已,但仍在抓紧机会进行ICO,把握行业“最后的盛宴”;而真正专注技术的初创企业固然享受了ICO带来的“造富神话”,但“ICO行业混乱,其认真做技术的企业也是受害者。”某区块链创业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述区块链技术企业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证监会近日刚刚向部分区块链企业就ICO项目征询意见,对于那些打着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传销诈骗的ICO项目尤为关注,此外,眼下还存在一些单纯靠商业模式创新、但无实质技术含量的ICO项目,也受到了监管注意,目前证监会处于收集意见和讨论的阶段,今年内或有相关政策出台。
不过,上述区块链技术企业负责人并未提及监管对ICO“一刀切”的说法。
其实,今年最典型的,便是打着ICO的幌子搞加密虚拟货币传销的庞氏骗局。相比P2P行业当时20%的年化收益率,打着ICO幌子行传销之实的传销项目可以打出200%甚至2000%的收益率,并进行诱惑性宣传。迄今为止,百川币、维卡币、珍宝币、五行币等,均是已经被查获和曝光的数字货币传销案,更多地则尚未浮出水面。
有一些ICO项目背后虽然具备专攻区块链的技术团队,但更多是用区块链做一个新的商业概念包装,技术经不起推敲,“现在行业还在狂热阶段,乍看难辨真伪,这种项目要到潮水退去后,才会显露真面目。”某ICO项目推介人士对记者表示。
美国SEC剑指证券发行类ICO
除了传销诈骗类ICO,国内外众多ICO自身属性大有不同,后期等待区别的监管措施落地。
例如,此前有传言称,国内的某私募基金要发行ICO,打响PE、VC通过ICO募资的第一枪。当时的消息称,这是国内第一支由大型PE机构募集的专门投资数字货币资产的基金,这只基金将会发行自己的代币,在GP和LP所持有的代币逐步解锁后,会放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公开交易。
不过,事后,该私募基金对此消息明确否定。但其中暴露的问题是,明确带有证券属性的ICO很可能“踩线”监管,而私募理论上应该受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管。
早在2017年7月,美国证监会(SEC)出台的相关监管细则也剑指证券属性的ICO。
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孙铭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SEC当时发布的报告主题是针对The DAO项目而作出的调查,并非笼统地对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或ICO的研究分析。
孙铭是国内最早的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研究者和法律专家,他为记者详细分析了SEC监管的内容。SEC报告的明确结论限于以下几点(仅从美国法律的角度):
1、The DAO项目构成了证券发行,相关代币属于证券;
2、发行方The DAO需要依法办理证券发行的登记(除非获得豁免),哪怕The DAO本身并不是个公司;
3、那些交易The DAO代币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因此也有义务首先依法登记为证券交易所,否则就构成违法。
孙铭称,横向比较来看,The DAO项目在ICO界并不具有代表性。它的本质与以太坊等都具有根本性区别。The DAO其实是一个以智能合约形式存在的公募投资基金的变种。所以这种形式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大部分国家都归属证券领域而受重点监管,更别提在以监管严苛著称的美国。
相反,ICO界流行的项目大都不属于这一类型,而是虚拟商品类,即以发行“功能型代币”为主,即代币在区块链的数字世界中具有实际使用功能,而不是作为投资收益分配或投票的权利凭证。
因此,“不能因The DAO代币被视为证券,就贸然得出结论说所有ICO的代币都是证券以至于受SEC监管,”他称,“虚拟商品类”在ICO市场占有最大的份额,目测至少70%以上的ICO属于此类。其核心特征在于:
1、项目开发团队在开发一个可供实际应用的区块链技术产品(或分布式账本乃至更广义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2、上述产品通常是内置了可转让流通的代币的公有链(而私有链、联盟链无需内置代币作为内部激励机制);
3、上述内置代币作为用户使用该产品特定功能的必需品,将在使用过程中消耗掉或其他方式流转;
4、上述代币并不由任何主体发行、承兑或承诺赎回(即不存在任何主体对该代币承担除使用功能质量保证之外的金钱性义务)。
部分代币“为发而发”
对于产品众筹性质的ICO,在全球法律层面上是最为宽松的,但监管仍需要陆续补位。
孙铭表示,参与者所获得的代币乃是产品回报,即对于某个区块链系统(或其中某些功能)的“使用券”(类似于玩家在游乐场、赌场中无法直接使用法币,而必需使用场内的代币才能玩),其核心在于代币的具体使用功能。
当然,此类ICO中的代币相较于普通产品众筹的回报而言,仍有一个巨大差别:加密数字代币是高度标准化、转让极其便利的电子虚拟商品,因此像证券一样非常适合于集中竞价交易,只要在任何交易所上市就立刻具有几乎相当于证券的超强流动性;相比之下,普通产品则以终端用户的使用为主(而非转售),故很难产生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差。
“考虑到ICO代币这些类证券的特点,监管者在未来制订出一些关于ICO产品众筹的特殊限制并非不可能,其中最有可能的是限制代币在各大交易所流通交易(尽管数字加密代币的无国界性导致任何特定国家的监管很难实现效果)。”孙铭表示,必须指出,某些区块链(分布式账本)项目纯粹为了圈钱目的,而投公众所好地刻意在项目中营造出“非必要性代币”来发起众筹,而实际上这些“代币”在该项目的系统内只有少许非实质性的功能用途,而非不可或缺。